但AI诊断方法不一样。AI输出的只是一个概率值或分类标签——比如“恶性肿瘤概率85%”——医生看到这个数字,还要结合自己的经验和病人的其他情况,才能做出最终诊断。
所以AI诊断的本质是“数据处理”,不是“诊断行为”。
这个区别,直接决定了一件事:AI诊断方法到底算不算“诊断方法”?——如果算,就不能授权;如果不算,就可以授权。目前,疾病智能诊断方法专利的审查主要围绕五个维度展开:客体认定、实用性、创造性、充分公开以及伦理合规。
一、客体认定:什么情况下不属于“诊断方法”
客体认定是疾病智能诊断方法专利审查的第一道关卡,直接决定专利能否进入授权通道。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疾病的诊断方法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以及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传统诊断方法之所以被排除,正是因为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条件。
2023年审查指南新增了一条关键规定:全部步骤由计算机等装置实施的信息处理方法,不属于诊断方法——这类方法一般是为了提高信息处理的准确率,方便信息的识别、存储和传输,计算机提供的结果只是概率值,通常只能为医生准确诊断疾病和制定治疗方案提供参考。在实操中,审查员判断一个AI方法是不是“诊断方法”,看的是这个方法从哪一步开始写。
如果权利要求从“获取待筛查者的血常规化验单、人脸图像”开始,这些数据是计算机可以读取的,方法可以满足“全部步骤由计算机实施”,不算诊断方法,可以授权。
但如果权利要求从“选择患者”“提取血清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开始,这些步骤包含样本分离、提取、检测等操作,不能由计算机完成,方法就会被认定为疾病诊断方法,不能授权。
一句话总结:方法从“数据”开始,是数据处理;从“样本”开始,是诊断方法。
从近年授权案例看,这一规则在实践中确实得到了贯彻。
案例一:基于图文多模态融合的肿瘤检测方法。 该专利获取电子病历的文本特征向量,同时获取CT图像、核磁共振图像、活检病理图像三种模态的图像特征向量,利用注意力机制对四种模态的特征进行融合,最后输入肿瘤检测模型,输出“表征当前检测对象有肿瘤的概率结果”。虽然涉及肿瘤检测,但权利要求从“获取电子病历、获取图像数据”开始,全部步骤由计算机执行,输出的是供医生参考的概率值,未被审查员指出客体问题。
案例二:用于医学检查结果互认的专用影像诊断方法。 该专利将患者的医学影像分割成N部分,随机选出其中n部分进行“模型重构”——也就是虚假病灶渲染,然后将重构后的“迷惑性”影像发给医疗联盟成员进行诊断,得到第一诊断结果;再将原始影像发给成员诊断,得到第二诊断结果;如果两次诊断结果一致,就将该结果作为互认的诊断结果。方法名称虽带“诊断”,但改进点在于图像处理和比对流程本身——分割、重构、比对,这些都是计算机执行的数据处理步骤,方法的核心贡献是“验证诊断可信度”而非“做出诊断结论”,未被审查员指出客体问题。
两个案例的共同点是:方法从数据处理开始,输出的是参考信息,改进点在于处理流程本身,而不是直接给出诊断结论。
二、实用性审查:能否在产业上重复实施
实用性要求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对于疾病智能诊断方法,实用性审查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方法的实施是否伴随对活体的介入性处置。
(一)如果方法的改进点在于数据处理本身,方法可以脱离活体实施,具备实用性。
例如:一项“基于三维图像拼接的实时全景光声内窥导航方法”,权利要求涉及探头位姿求解、体素融合、回环检测和全局优化等图像处理步骤,最终输出“术中导航界面”。审查员未指出实用性问题,原因是该方案的改进点完全落在图像拼接算法本身——方法处理的是点云数据和图像帧,不依赖探头在人体内的具体位置,可以脱离活体独立实施。
(二)但如果方法的实施必须伴随介入性处置步骤,则会被认定无法在产业上重复实施。
例如:“一种力控方法及系统、导管系统的导航方法”,该案的权利要求记载了“获取当前导管组件的推进阶段和/或推进状态;根据所述推进阶段和/或推进状态,确定当前需开启的一个或多个导航方式;通过确定的当前需开启的一个或多个导航方式,对操作者进行操作指引”。
审查员指出实用性问题的理由很直接:该权利要求记载了“对操作者进行操作指引”,而操作指引的对象是正在人体内推进的导管。方法的核心贡献——根据导管推进状态选择导航方式并指引操作者——必须通过导管在人体内的实际推进才能实现。方法的实施与介入操作相伴随,无法脱离活体重复实施。最终申请人删除了这部分权利要求,将保护范围限定为纯粹的力控方法和系统,才获得授权。
具体来说,它给了审查员一个可操作的标准:
如果方法的实施独立于介入过程——例如介入性步骤仅仅是对实施方法的时间或状态限制,不与方法相伴随,且方法未改变介入物在人体内的位置和运行状态,则具备实用性。
反之,如果方法的核心贡献必须通过介入操作来实现或验证,则可能被认定缺乏实用性。
三、创造性审查:算法与医疗场景的实质结合
创造性审查的重点在于:AI算法是否与医药生物领域的具体技术问题紧密结合。
(一)若仅将常规AI算法简单转用到已知医疗场景,未对算法本身作出实质性改进,则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一项涉及“分层型神经网络学习”的申请被驳回。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仅描述了神经网络的层级结构和训练流程,但未将算法与具体的技术领域相结合。所处理的数据(如图像、文本或数值)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被赋予确切的技术含义——它不指向任何具体的工业场景或技术问题,因此无法构成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这个判断的核心依据是:对包含算法特征的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如果算法只是抽象的数据处理流程,没有与具体技术领域结合、没有解决具体技术问题,就不满足“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的条件,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的贡献不予考虑。
(二)若针对医疗数据的特殊性(如医学影像的小病灶特征、医疗数据的不均衡)对网络结构、训练方法或损失函数进行了针对性优化,解决了医疗领域的长期技术难题,则具备创造性。
例如:一项获得授权的“风湿病患者远程健康管理系统”,是“算法与医疗场景实质结合”在审查实践中的一个典型示例。该专利没有停留在“用AI预测风湿病”这个层面,而是针对风湿病数据的特点对算法做了针对性调整:用优化的SSA方法筛选与风湿病高度相关的特征,用改进的MobileNet-V3模型进行训练——将原本为图像分类设计的SE组件替换为更精简的CA机制,并用贝叶斯方法优化超参数。审查员认可这种调整构成了“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该专利在申请后两个月即获得授权。
四、充分公开:算法黑箱不能成为不公开的理由
充分公开是2025年审查指南修改的重点。AI的“算法黑箱”特性使这一要求面临新的挑战:社会公众通常只清楚模型的输入和输出结果,但无法得知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由此可能带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一)算法与模型细节。 说明书必须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提供算法流程图、伪代码或模型架构,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涉及AI模型的构建或训练,说明书需要记载模型必要的模块、层级或连接关系,训练必需的具体步骤和参数。
(二)数据与验证细节。 需明确说明训练数据集的来源、规模、标注方式,以及实验验证数据(如性能指标、与现有技术的对比实验),以证明技术效果的可验证性。
(三)公知常识的例外。 并非所有技术手段都必须在说明书中详细记载。如果某一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未在说明书中记载不会导致公开不充分。
五、伦理与合规审查:新增的红线
2025年审查指南修改新增了对人工智能伦理的考虑和判断,这是此前审查框架中没有的维度。
(一)数据合规。 对于涉及患者数据、基因数据的方案,需说明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伦理合规性。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算法伦理。 如果算法逻辑存在偏见歧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同样会被驳回。
(三)诚实信用。 专利申请需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需明确人类发明人的实质性贡献,AI不能作为发明人。
伦理审查的引入,意味着涉及医疗数据、患者隐私的AI诊断方法,在撰写阶段就需要考虑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说明。这不是可选项,而是授权的前提条件。
对于使用公开数据集的项目,需要说明数据集的获取途径和使用许可;
对于自行采集数据的项目,需要说明是否获得伦理审查批准以及知情同意情况。
六、结语
疾病智能诊断方法专利的审查,正在形成一套可预期的规则体系。这套体系的核心逻辑是:AI诊断的价值不在于算法本身有多复杂,而在于它是否解决了具体的临床问题,以及是否以可验证、可复现、合规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正在布局医疗AI专利的企业和研发团队而言,这意味着专利撰写的重心正在从“描述算法架构”转向“论证算法与场景的实质结合”。算法本身是否新颖,不再是创造性审查的唯一标准;算法是否针对具体医疗问题做了实质性调整、是否解决了临床场景中的真实痛点,才是审查员真正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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