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修改情况
(一)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实践中,随着我国新领域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和专利审查工作的新进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专利审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是专利审查规则需要与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相适应;二是需要积极回应创新主体对专利审查授权确权工作的合理诉求;三是专利审查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需要进一步固化推广。
因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回应各方对专利审查工作的新要求,确有必要对《指南》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2025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指南》修改工作。在充分调研创新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于4月30日至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进一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建议,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对修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11月10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八十四号局令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思路及主要内容
《指南》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本次修改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完善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标准,针对审查实践中亟待解决且意见较为成熟一致的内容开展修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健全新领域新业态保护规则,进一步激励产业创新
一是加强对人工智能伦理的审查,明确申请文件撰写要求,给出审查示例,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求。二是增加比特流专利申请审查专门规定,明确保护客体审查标准和申请文件撰写要求,顺应流媒体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三是明确植物品种定义,扩大专利可授权客体范围,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形成合理有效衔接,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2.针对审查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优化审查标准和规则
一是明确“同日双申”处理方式,仅允许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来获得发明的授权,回归立法本意。二是根据创造性条款的法律内涵和本质要求,明确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通常不会给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提升申请撰写质量和审查质量。三是明确发明人身份信息的填写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负有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核实义务,与相关法规有效衔接,规范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从业行为,维护专利申请秩序。四是完善申请附加费计算规则,对符合规定格式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不计算页数,减轻申请人负担。五是调整关于退款情形的规定,保证退款准确性和及时性。六是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时将不予受理,进一步规制滥用专利无效制度的行为。七是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实质相同的情形不予受理和审理,进一步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八是明确复审无效程序中审查决定可优化调整,在保证决定内容规范性的基础上,能够重点体现实质争议的解决。九是完善专利权期限补偿规则,明确基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3.固化审查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更好服务创新主体
一是明确按需审查原则,增加快速审查相关规定,提供“当快则快、当缓则缓、快慢结合、随需而变”的按需审查服务,满足创新主体实际需求。二是明确提出分案申请时未声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审查规则,保障分案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权利。三是明确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和分案申请专利证书中申请日时相关信息的含义。四是明确无效宣告程序修改文本提交形式和确定审查文本的规则,以利于清晰说明修改方式及内容。
二、人工智能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的修改
(一)修改背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已多次规范和完善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在2024年12月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的基础上,本次修改旨在进一步适应人工智能技术浪潮,精准响应创新主体迫切需求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解决人工智能领域专利申请及审查实践中的难点。
基于近年专利审查实践和调查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对人工智能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进一步增补和修订,结合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和治理需求进一步健全审查规则体系。
(二)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针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修改完善章节标题,强化直观指引
将第6节的原有标题“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修改为“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修改解读】
本次修改在第6节标题起始处增加“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的表述,旨在明确界定本节规定的审查标准适用范围,突出本节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领域新业态的针对性与引领性。
2.增加《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标准
(1)完善人工智能、大数据相关申请的审查对象
将“6.1审查基准”部分的第一句“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修改为“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即增加了“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
(2)新增关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标准
“6.1.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对于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中的数据采集、标签管理、规则设置、推荐决策等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则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同时,原有6.1.1至6.1.3三个小节的编号顺延。
【修改解读】
为了引导人工智能技术“智能向善”,确保相关专利申请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伦理要求,本节专门引入关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规则,明确要求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发明创造需要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同时,鉴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对象涵盖整个申请文件,需要对权利要求所界定的技术方案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一并审查,因而对第6.1节的审查基准进行适应性修改,明确“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
(3)增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不授权情形的审查示例
在“6.2审查示例”部分中围绕《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标准新增了审查示例,即【例1】“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以及【例2】“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
【修改解读】
新增审查示例【例1】旨在说明人工智能、大数据相关专利申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如果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实施与相关法律相违背,则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所述的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1】的方案要求保护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该系统为获取顾客对床垫的真实感受、实现精准营销目的,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装置,在顾客未察觉的情况下拍摄其面部特征获得顾客身份识别信息。上述将图像采集和人脸识别手段用于商场等经营场所进行床垫的精准营销,不属于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且申请中未表明数据获取或者信息采集合法、合规,例如取得顾客单独同意,因此该发明创造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违背。
新增审查示例【例2】旨在说明人工智能、大数据相关专利申请应当避免算法歧视,在不确定条件下做出最优决策时,算法所依据的决策机制应当符合伦理道德,不得设置带有歧视或偏见的算法规则,否则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所述的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2】的方案要求保护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涉及通过行人的性别和年龄对决策模型进行训练,当出现应急决策时,依据行人的性别和年龄区分被保护对象和被撞对象。该方案依据性别和年龄进行差异化决策,违背了尊重生命和人人平等的基本社会价值准则,实质上是将社会偏见在算法模型中予以固化与放大,强化了性别歧视和年龄歧视,损害了社会群体间的公平与和谐,违反社会公德。
3.新增审查示例进一步明晰人工智能技术创造性审查规则
在“6.2审查示例”部分中新增了两个创造性审查示例,即【例18】“一种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以及【例19】“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
【修改解读】
《指南》新增两个审查示例旨在进一步明晰人工智能领域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规则,解决应用场景和处理对象等因素的异同给创造性判断带来的困惑。
新增审查示例【例18】旨在说明应用场景不同,算法或者模型相同的情形下创造性判断的思路和规则。如果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案涉及的算法或模型相较现有技术,虽然场景和处理对象不同,但在算法流程、模型参数等要素方面并未作出实质性改变,则该方案通常不具备创造性。【例18】要求保护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采用常规的深度学习方式进行模型训练以识别出船只数量,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识别对象不同,对比文件1识别对象为树上的果实。虽然船只和果实本身在外观、体积和存在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该申请并没有因为与对比文件1识别对象的不同而对深度学习、模型构建或者训练过程等做出调整或者改进,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悉识别不同对象的实际数量所需的信息标记、数据集划分、模型训练等步骤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新增审查示例【例19】旨在说明应用场景相同或相似,算法或者模型不同的情形下创造性判断的思路和规则。如果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即使应用场景相同或相似,但在算法流程、模型参数或其他方面进行了实质性调整,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进行该调整的技术启示,同时该申请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该方案具备创造性。【例19】要求保护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通过卷积神经网络学习形成具有等级分类输出的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能够提高废钢等级划分的效率和准确率。对比文件1是利用已经确定种类的废钢图像数据进行特征提取并进行模型训练,以实现废钢种类识别。该申请应用场景虽然与对比文件1相似,均属于废钢识别,但其解决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与对比文件1均不相同。该申请为了能够识别出废钢的形状和厚度,需要提取废钢的颜色、边缘和纹理等特征,且因提取和训练的特征不同,对卷积层和池化层的线路数量和层级设置相应做出了调整和改进,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4.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提升申请质量
(1)增加人工智能领域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撰写要求
在“6.3.1说明书的撰写”部分中新增规定:“如果涉及人工智能模型的构建或者训练,则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必要的模块、层级或者连接关系,训练必需的具体步骤、参数等;如果涉及在具体领域或者场景中应用人工智能模型或者算法,则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或者算法如何与具体领域或者场景相结合,算法或者模型的输入、输出数据如何设置以表明其内在关联关系等,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解决方案”。
【修改解读】
本次新增规定针对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两种常见情形,鉴于其算法或模型往往具有“黑匣子”特性、内部结构与运行机制难以直接观察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要求所应达到的具体撰写标准,以促进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并使其相关技术为社会公众充分知晓,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传播与创新。
具体而言,对于涉及人工智能模型构建或者训练的发明专利申请,模块构成、层级设计或者连接关系定义了模型的核心构架,训练的具体步骤、参数等内容体现了其优化方法,应当在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对于涉及人工智能模型或者算法具体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核心通常在于模型或者算法如何与具体领域或者场景相结合,算法或者模型的输入、输出数据如何设置等内容,以上均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
(2)新增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示例章节
新增“6.3.3审查示例”章节,其中包括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示例,即【例20】“一种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以及【例21】“一种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
【修改解读】
新增审查示例【例20】旨在说明利用人工智能等算法或者模型解决某一领域的技术问题时,其方案采用的技术手段虽未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但如果该技术手段属于所属技术领域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可以认为未在说明书中记载该技术手段不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例20】请求保护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为了解决如何提高人脸图像生成结果准确度的技术问题,在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可以设置空间变换网络,用于确定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该空间变换网络在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的具体位置。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空间变换网络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插入到模型的任意位置,均不影响其识别图像的特征区域的能力,可以认为解决方案在说明书中已被充分公开。
新增审查示例【例21】旨在说明利用人工智能等算法或者模型解决某一领域的技术问题时,如果所采用的手段(包括输入输出内在关联关系)既未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也非公知常识,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具体实施其解决方案并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应认为申请文件并未充分公开发明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例21】要求保护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其解决如何提高恶性肿瘤预测准确性的技术问题,采用训练好的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将血常规、人脸图像特征等共同作为筛查模型的输入数据,得到恶性肿瘤患病预测值输出数据。然而,说明书中并未公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哪些血液检测指标和人脸图像特征与恶性肿瘤判断准确率有关,因此,该解决方案在说明书中未被充分公开。
(三)小结
本次修改是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完善人工智能、大数据领域专利审查标准这一系统性工作的最新举措,立足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求和申请审查实践困惑,通过对伦理道德、创造性和充分公开等多个方面的要求,为广大创新主体和审查员提供了明确指引。
本次修改后,《指南》进一步完善了人工智能领域审查标准,更加适应技术发展需要,有利于提升该领域的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有效激发技术的创新活力。
三、比特流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的修改
(一)修改背景
流媒体产业是推动文化产业升级的重要引擎和新的数字经济增长点,目前80%的互联网流量是经视频编码技术压缩后生成的比特流。视频编解码技术可以在显著降低存储与传输成本的同时保障视频清晰度,是支撑视频直播、视频会议、云游戏、虚拟现实等新领域新业态快速发展的技术基石与关键保障。
为助力流媒体产业构建以知识产权为关键要素的新质生产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次修改新增“比特流”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和撰写要求,以促进技术进步,完善流媒体产业科技创新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引导新领域新业态创新主体更好地利用专利制度,为形成支持流媒体产业科技创新的基础制度提供支撑。
(二)修改内容
为顺应流媒体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多轮调研,广泛听取流媒体产业权利人和实施人的诉求,系统梳理了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关于“比特流”权利要求的审查和保护规则。在凝聚流媒体产业权利人、实施人和消费者最大共识的基础上,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7节,对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保护客体的审查以及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作出具体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明确单纯比特流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7.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明确,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仅仅涉及一种单纯的比特流,则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修改解读】
视频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是一种具有功能性的数据,其通过预定义的语法和数据结构在解码端恢复视频数据。在专利保护客体层面,比特流与规定数据组织方式的数据结构,以及强调物理特性与信息传递功能的信号等,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目前数据结构和信号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因此,本次《指南》修改明确单纯的比特流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明确存储/传输比特流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7.2.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明确,比特流存储/传输方法权利要求中必须包括执行视频编码方法的步骤、并进行了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存储/传输。具体撰写示例如下:
“一种存储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以及存储所述比特流。
一种传输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以及传输所述比特流。”
【修改解读】
视频编码技术通过高效压缩算法,在保障画质的前提下大幅降低原始视频的数据量,实现超低延迟、高清流畅的视频交互。执行视频编码方法的步骤是实现比特流存储和传输资源高效配置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保障,可以显著降低视频数据存储空间占用和传输带宽需求,是存储/传输比特流的技术方案中不可或缺的步骤,且从权利要求解释的角度应当区别于仅存储或仅传输比特流但不实质使用视频编码方法的方案。
本次《指南》修改明确了存储/传输比特流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规定存储/传输比特流的方法权利要求应当以生成该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为基础,可通过引用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或者包括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全部特征的方式撰写。
3.明确存储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7.2.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明确,存储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应当包括“介质+程序/指令+比特流+处理器执行程序/指令实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具体撰写形式示例如下: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和比特流,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所述比特流。”
【修改解读】
为了实现对“比特流”相关技术方案的立体保护,向创新主体同时提供方法和产品两种保护主题的选择,方便其行使权利,本次《指南》修改明确了包含比特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和要求。具体而言,本次《指南》修改明确产品权利要求为包含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形式,这与《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现有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也基于该领域的技术特点强调只有符合“介质+程序/指令+比特流+处理器执行程序/指令实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这一形式的产品权利要求才满足撰写要求。
(三)小结
本次修改为完善流媒体产业科技创新的专利保护奠定了制度基础,是强化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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