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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中印(尼)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于8月1日正式启动!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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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EPO)联合启动的中欧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以及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司法部知识产权总司联合启动的中印(尼)PPH试点,正式投入运行。这是中国自2011年启动首个PPH试点以来,首次与欧洲专利局建立双边PPH合作,也是与东南亚重要新兴市场国家在专利加速审查领域的关键突破。至此,中国已与38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为国内创新主体的海外专利布局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加速通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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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PH的定义

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是指当申请人在在先审查局(OEE)提交的专利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时,可以以此为基础,向在后审查局(OLE)就对应专利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的一种国际合作机制。

通俗来说就是:A国审查通过了,拿着A国的结论去B国请求加速审查。

PPH的本质是不同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成果共享机制——同一项技术方案在全球多个法域提交的专利申请,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判断具有高度重合性。在先审查局完成的现有技术检索和专利性分析,对在后审查局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PPH允许在后审查局直接利用在先审查局的检索和审查成果,从而避免重复劳动,显著提升审查效率。


二、PPH的三种类型

根据所依据的审查结果来源不同,PPH可分为三类:

(一)常规PPH:依据国家或地区专利局作出的审查结果

常规PPH是最基本、最常见的PPH类型。申请人在A国提交了一件专利申请,A国专利局审查后认定其中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授权性。随后申请人又在B国提交了对应申请,此时可依据A国专利局作出的可授权结论,向B国专利局请求加速审查对应申请。

本质上是:A国审查通过后,以A国的审查结论为基础,请求B国加速审查。

需要明确的是,B国专利局参考A国的审查结果是为了加快程序,最终是否授权仍由B国专利局独立决定。

(二)PCT-PPH:依据PCT国际阶段的书面意见(WO/IS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

如果申请人不是直接向各国提交申请,而是先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那么PCT国际阶段会形成一份书面意见,对申请中是否存在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权利要求作出判断。

如果这份书面意见给出了肯定结论——即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授权性——申请人即可依据这份国际阶段的肯定意见,在进入各国国家阶段时,直接向相关国家专利局请求加速审查。

本质上是:PCT国际阶段通过后,无需等待任何国家先行授权,即可向各国专利局请求加速审查。

这种方式的最大优势在于时间提前,无需等待任何国家的审查结论,利用PCT国际阶段的结论即可启动各国加速程序。

(三)PPH MOTTAINAI:即PPH扩展, 对常规PPH 适格条件的放宽

常规PPH有一个限制:只能依据首次申请局的审查结果。即先向哪个国家提交申请,就只能用那个国家的审查结果去其他法域申请加速。

但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申请人先向A国提交了申请,随后又向B国提交了对应申请。结果B国审查速度更快,率先作出了可授权结论,而A国仍在排队等待审查。按照常规PPH规则,B国的审查结论无法被用于向其他国家请求加速,审查成果造成了实质性的浪费。

PPH MOTTAINAI突破了这一限制。只要同族专利申请在任一参与局获得了可授权结论,无论该局是否为首次申请局,均可据此向其他参与局请求PPH加速审查。这使得审查成果可以在多个法域之间充分复用,最大化审查资源的利用效率。

本质上是:不区分先后顺序,任一参与局率先通过后,即可向其他参与局请求加速。这一机制的设计初衷,正是为了避免审查成果被闲置浪费,让提前产生的审查结论得以充分复用。

三、PPH请求的条件

提交PPH请求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前后申请的关联性:相同的最早日

PPH要求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必须针对同一项发明,且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这意味着两份申请必须属于同一个“专利族”,才能纳入PPH框架。如果针对的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关联性,就不能走PPH通道。

(二)对应申请有至少一项被OEE认为可授权性的权利要求

这是启动PPH的前提条件——在先审查局(OEE)必须在审查结论中明确认定,对应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

常规PPH:依据国家/地区专利局的审查结论,认定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

PCT-PPH:依据PCT国际阶段的工作结果(WO/ISA、WO/IPEA或IPER),指出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

如果OEE尚未作出任何可授权认定,或者认定结果为全部驳回,则不具备提交PPH请求的基础。

(三)OLE申请的权利要求与被OEE认为可授权/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申请人不能利用PPH来扩大保护范围。在后审查局(OLE)申请的权利要求,在范围上必须等于或窄于在先审查局已认定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即可以缩小范围,但不能扩大,且类型必须一致——产品权利要求不能对应方法权利要求。

(四)电子申请

PPH请求通常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大多数参与PPH的专利局要求申请人使用电子申请系统提交PPH请求及相关文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6年起已优先要求PPH请求采用XML格式电子提交,纸质申请不在优先处理范围内。对于申请人而言,需要提前确认目标国家的电子提交格式要求。

(五)请求时机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PH请求,需满足以下条件:申请已公布、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或与实质审查请求同时提出),且通常应在实质审查启动之前提交。同一申请最多有两次提交PPH请求的机会。


四、本次试点活动带来的好处

中欧PPH试点:打开欧洲市场的加速通道

8月1日启动的中欧PPH试点,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与欧洲专利局建立双边PPH合作。此前中欧PPH通道主要依托IP5(中美欧日韩五局)多边框架运作,且需定期续展。此次中欧双边试点无固定期限运行,标志着中欧PPH合作正式制度化、常态化。对国内申请人的价值:核心专利在中国获得授权后,即可向欧洲专利局请求加速审查对应申请。对于计划布局欧洲市场的企业,专利确权周期有望显著缩短。在欧洲专利局使用PPH服务不产生任何附加费用,申请人仅需支付常规的专利申请程序费用。


中印(尼)PPH试点:东南亚新兴市场的加速通道

同一天启动的中印(尼)PPH试点期限五年,是中国与东南亚重要新兴市场国家在专利加速审查领域的关键突破。印尼是东南亚最大经济体之一,也是国内企业出海的重要目的地。

对国内申请人的价值:国内专利申请人在中国获得可授权结论后,可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司请求加速审查对应申请。这是国内申请人首次获得针对印尼的PPH加速通道,对于在东南亚有市场布局的企业,专利确权效率有望显著提升。


五、结语

8月1日启动的中欧、中印(尼)PPH试点,为国内创新主体的海外专利布局提供了两条全新的加速通道。欧洲方向迎来首次双边PPH合作,且无固定期限运行,标志着中欧知识产权合作的制度化与常态化;东南亚方向则实现对印尼这一关键市场的首次覆盖,为国内企业出海提供了新的制度工具。对申请人而言,PPH并不改变各国的实质审查标准,但在合规利用的前提下,它可以成为海外专利布局中极具性价比的效率杠杆。从申请策略制定之初就将PPH纳入考量,提前规划好专利布局方能在目标市场实现专利确权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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