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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最高人民法院改判黑牛肝菌株专利侵权成立,判赔40万元 !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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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景洪宏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宏臻公司”)与西双版纳林香万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林香万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林香万里公司生产销售的黑牛肝菌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宏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40 万元。


此案作为继上海丰科 “纯白色真姬菇” 案后,是我国食用腐生菌领域菌株侵权第一案,该案前后经历了长达将近5年的时间,该判决对云南野生菌科研、仿生驯化及产业化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终审裁判明确了微生物菌株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菌株同一性认定标准及侵权判定规则,为食用腐生菌及农业微生物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一、案件核心背景


(一)涉案当事人

本案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景洪宏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臻公司),系涉案黑牛肝菌菌株发明专利权的合法权利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林香万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香万里公司),系被诉侵权菌株栽培、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

涉案专利为一株黑牛肝菌菌株相关发明专利,该菌株由专业研发团队通过有性杂交育种技术选育获得,菌株保藏于国家指定专利生物保藏机构,保藏编号为 CGMCC No.17073,专利于 2021 年 8 月依法获得授权。宏臻公司通过合法受让方式取得该发明专利的全部权利,是本案适格专利权人。


(二)侵权行为发现经过


2021 年,宏臻公司在市场排查中发现,林香万里公司通过农贸市场摊位等渠道,大量销售与涉案专利菌株栽培产出的黑牛肝菌产品高度近似的食用菌产品。

经查实,林香万里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任职于宏臻公司,属于接触涉案专利菌株及相关栽培技术的核心岗位人员;林香万里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由其自行利用菌株栽培生产后对外销售,形成了菌株使用、产品栽培、市场销售的完整行为链条。

宏臻公司认为,林香万里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涉案专利菌株,其行为已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案件审理全流程


一审判决——涉案菌株不属同一种菌株

本案一审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立案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宏臻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诉菌株与涉案专利菌株是否为同一菌株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机构采用 ITS rDNA 序列比对、SSR 指纹图谱检测的技术路径开展鉴定,但在 SSR 指纹图谱检测环节,未采用食用腐生菌菌株鉴定领域常规通用的 M13 引物,检测方法不符合行业通用技术规范,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被诉菌株与专利菌株不属于同一菌株。

一审法院未严格审查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直接依据这份有瑕疵的鉴定意见,驳回了宏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侵权行为成立 判赔4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的宏臻公司,以 “专利权保护范围认定错误、未准予重新鉴定、林香万里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宏臻公司前员工” 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香万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曾为宏臻公司员工,其母亲唐某某负责经营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农贸市场摊位,结合公证书记载的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林香万里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针对专利保护范围这一核心争议,最高法指出,一审法院基于存在偏差的鉴定意见得出错误结论,且适用法律有误。对于依法进行微生物保藏的发明专利,其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保藏菌株为准,说明书中记载的 SSR 指纹图谱等信息仅用于解释和辅助鉴别,不能替代保藏菌株的核心地位。技术层面,最高法采信首次委托鉴定的比对意见,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 SSR 指纹图谱存在的差异,是因鉴定实验系统差异(未使用 M13 引物)导致的规律性、整体性数据偏移。


最终通过对比 ITS rDNA 序列(相似度 100%)及分析 SSR 指纹图谱的高度一致性,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宏臻公司的保藏菌株属于同种菌株,构成专利侵权。

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方经营规模及宏臻公司研发投入等因素,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林香万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宏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40 万元。


三、本案判决的司法与行业意义


(一)填补食用腐生菌领域知识产权裁判空白

本案系我国食用腐生菌领域首例菌株侵权终审案件,在此之前,食用腐生菌作为特色农业种质资源,其菌株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保护边界无明确司法判例参考。本案终审判决填补了该领域司法实践空白,成为食用腐生菌菌株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志性案例。


(二)确立微生物菌株专利侵权核心裁判规则

明确保藏菌株是微生物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依据,厘清了保藏菌株与辅助检测数据的法律地位,解决了长期以来微生物专利侵权认定中的核心争议;

确立菌株同一性综合认定规则,要求以 ITS rDNA 序列为核心,结合 SSR 指纹图谱、形态学特征、栽培性状等多重技术信息综合判断,否定单一、不规范检测数据的裁判效力;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与技术标准,明确微生物菌株鉴定需采用行业通用、科学规范的检测方法,保障技术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三)强化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知识产权保护

菌株是食用菌产业的核心种质资源,属于农业 “芯片” 范畴。本案终审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农业生物育种创新成果的严格保护态度,对遏制窃取菌种、仿制专利菌株、离职员工泄露核心种质资源等行业乱象具有明确震慑作用。同时,判决引导农业微生物领域市场主体尊重知识产权,推动产业从种质资源仿制、无序使用,向自主研发、合规使用、专利布局的规范化方向发展,服务于我国种业振兴与农业生物安全战略。


四、结语

我国食用腐生菌领域菌株侵权第一案的终审宣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农业产业创新发展深度融合的典型实践。判决严格遵循专利法规定,立足微生物技术特性,客观认定案件事实,明晰了菌株专利保护的法律边界,解决了长期困扰行业的技术认定与法律适用难题。

此次判决在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同时,也明确了专利的价值最终需通过扎实的产业化能力来兑现。唯有坚持技术创新与产业实践深度结合,才能让专利技术真正转化为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推动食用菌行业乃至整个生物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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