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BD交易如此依赖知识产权?
2026年上半年,中国创新药对外授权交易潜在总额突破1100亿美元,其中,跨国药企与中国药企的23笔交易就占了约800亿美元。
但这800亿美元中,已披露的首付款仅约50亿美元,占比6.3%——其余大部分是附条件的里程碑付款,需要达到预设的临床或商业化节点才能到账。
换句话说,从签约到真金白银落袋,中间隔着无数个“如果”——如果临床数据达标、如果获批上市、如果达到销售预期。任何一个节点出问题,后面的钱都可能拿不到。
在这种交易结构下,买方愿意在签约时支付的那笔首付款,本质上买的是确定性——确定你的专利能挡住竞品、确定你的权利链没有瑕疵、确定产品上市后不会侵权被禁售。知识产权尽调,就是为这笔“确定性”做验货。这也是为什么在BD交易中,知识产权从来不只是法律文件——它是买方衡量风险的尺子,也是卖方谈判定价的底气。
二、买方视角:交易前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买方尽调围绕三个核心维度展开:权属清晰度、自由实施可能性、专利稳定性与布局完备性。
(一)权属与瑕疵调查
核查标的知识产权的合法归属,排查共有、质押、在先许可、权利负担,以及是否存在前雇主或合作方的职务发明争议,确保许可方拥有完整处分权。按权利获取方式可分为三类:
自研类:表面最为简单,但仍需确认发明人是否为雇员、是否构成职务发明。需特别注意,美国专利法规定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而非公司,必须签署权利转让协议方能明确归属。
合作类:涉及CRO、医院等合作方共同开发时,须仔细审核合作协议中的权属约定。共有权利还需明确利益分配原则,并核查合作方雇员的发明权属链。
引进类:通过许可引进的项目,需审查原许可协议中关于分许可的约定,确认原合作方是否拥有完整权利、权利是否被质押及质押条件。
(二)FTO(自由实施)调查
FTO(Freedom to Operate)是评估产品是否侵犯或可能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系统性工作。对买方而言,第三方专利风险往往比自身专利更为关键——专利权本质上是排他权,授予权利人阻止他人实施的权利,但权利人自己未必能自由实施。项目即使拥有专利,其产品仍可能落入他人的保护范围。
尽调实践中,通常由专业律师团队与内部IP人员联合进行全面的检索分析,并向卖方核实:是否做过FTO分析、是否定期监控竞品专利动态、是否有已知风险或收到过警告函,卖方须如实告知。
忽视FTO分析的后果包括产品面临禁售、退市或巨额赔偿。买方在尽调中发现FTO存在较高风险时,通常不会直接拒绝交易,而是要求卖方承担赔偿、协助取得第三方许可,或直接削减区域权益。全球权益资产可能因此被压价至区域价格。FTO因此在BD交易中被称为"定价的刹车片"——不必然终止交易,但必然拉低价格。
(三)稳定性与布局评估
评估标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稳定性(即是否存在被无效的风险)及专利布局的完备性,判断其对商业价值的支撑。核心判断标准包括:
专利与产品的对应关系——权利要求是否覆盖候选产品、能否阻止竞品、侵权是否易取证、能否列入药品上市登记平台。
稳定性与可专利性——通过检索和审查历史判断授权权利项是否稳固。
剩余期限——药品上市后剩余专利期越长,商业价值越高,因专利到期后价格将大幅下降。
海外布局——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若核心市场或关键生产地未布局专利,即便在本国有上百件专利,在缺失国法律保护为零。竞品可合法仿制并反向输出,买方会因此削减区域或压价。
三、卖方视角:如何提升知识产权价值?
卖方需要在交易启动前就将知识产权管理做到位,而非等到买方尽调时被动应对。
(一)建立贯穿研发全周期的风险预警机制
从立项起即开展FTO预警分析,持续监控竞品专利动态,及时向研发和高层传递风险信息。专利监控是持续性工作,在BD交易中,FTO往往比产品上市更早受到买方关注,尤其在License-out、共同开发、区域授权等场景中,买方通常关注目标市场是否存在绕不开的专利障碍、竞品是否已围绕靶点或技术路线形成封锁。若这些问题在尽调中才被发现,卖方将陷于被动——轻则被要求补充检索或调整策略,重则被压价甚至导致交易终止。
(二)用高质量的专利布局构建谈判筹码
权属清晰是前提。 权属问题在BD交易中极易被忽视,但一旦出问题可能直接导致交易终止。权属是否清晰是买方尽调的重要维度之一,也是卖方最易被追问的环节。内部应规范发明人提名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签订主体。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关联紧密时,须先由子公司与发明人签订权属转让协议,再转至集团公司,形成完整的权属链条。同时应制定并兑现职务发明奖励制度,离职员工同等适用,否则易引发报酬纠纷。
专利质量是关键。 从交易角度看,买方关注的不只是"有没有专利",而是核心产品是否被真正覆盖、权利要求范围是否稳定、关键适应症和组合疗法是否有布局、主要市场是否形成有效同族。专利质量不足的项目,在尽调中会被质疑稳定性,进而影响估值和付款结构。
专利与产品的对应关系是核心。 用途专利申请时使用的可能是细胞实验数据,但最终上市药品保护的是说明书适应症。从动物实验到上市可能相隔数年,需与发明人保持密切沟通,根据临床进展调整权利要求,尽量与产品标签相对应。若专利范围与产品脱节,再好的专利也无法在商业竞争中发挥作用。
地域布局要匹配BD目标。 若项目希望进行全球License-out,但专利布局仅限中国,买方会在尽调中直接削减区域权益或压价。卖方应在交易启动前评估核心市场(美国、欧洲、日本等)的专利覆盖情况,并针对性地补强。
四、交易中的核心条款设计
如果说尽职调查解决的是“能不能交易”的问题,那么条款设计解决的就是“怎么交易、风险谁担、利益怎么分”的问题。以下四个维度,是合同谈判中买卖双方博弈最集中的地方,直接影响风险分配与交易价值。
(一)授权范围界定
需在地域、用途方面作出清晰界定。
地域上需明确是全球还是特定区域,卖方需考虑过度授权可能限制自身及其他合作方。
用途上需明确是否覆盖未来新适应症、联合疗法或组合产品。实践中通常在主协议中明确范围,或通过"选择权"让买方分阶段行权。
(二)改进IP的归属与回授
合作期间买方改进或开发新用途,改进成果的归属存在三种常见安排:归改进方所有、双方共有、必须回授许可方。选择取决于双方技术实力与谈判地位,技术实力强的卖方更倾向于回授条款,以掌握核心技术迭代权。同时需明确新适应症或新用途是否属于"改进成果"及是否在回授范围内。
(三)侵权与风险责任
标的产品在授权区域内侵犯第三方专利时,责任划分是关键。买方通常要求卖方对FTO风险做出赔偿承诺,卖方须在交易前充分分析自身风险敞口,明确赔偿边界与上限。专利被无效后已付首付款和里程碑款的处理方式,部分合同设有"退款条款"或"专利挑战保护机制",卖方应评估专利稳定性以决定是否接受。
(四)专利维护与海外布局
专利维护涉及申请、年费缴纳、异议及无效抗辩等责任与费用分担。买方通常要求卖方在交易完成前维持专利有效,卖方须提前完成年费缴纳和状态核查,避免因程序疏忽导致失效。买方在尽调中重点关注核心市场专利覆盖情况,布局不足将直接导致区域权益削减或估值下调。
五、不同交易模式下的差异化条款
同样的授权范围、同样的侵权责任,放在许可交易、合作开发、资产买断和NewCo中,谈判重点和条款设计截然不同。以下四种模式分别展开。
(一)许可授权模式
许可授权模式是BD交易中最常见的模式,卖方将特定知识产权授权给买方,买方支付首付款、里程碑款和销售分成。
授权范围边界是谈判焦点,包括独家或非独家、全球或特定区域、仅用于核心适应症或涵盖后续扩展适应症。买方希望授权范围尽可能宽,覆盖未来可能开发的新适应症和联合疗法,避免后续为扩展用途重复付费;卖方则倾向于先用核心适应症锁定首付款和里程碑价位,后续适应症以选择权方式让买方分阶段行权,确保每个新适应症都能带来额外对价。
FTO赔偿承诺同样关键,买方会要求卖方对FTO风险做出充分赔偿,以降低产品上市后的侵权风险;卖方应在交易前完成充分的FTO分析,明确自身风险敞口,设定赔偿上限,避免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作开发模式
合作开发模式下,双方共同投入资源、共担风险、共享收益,IP管理的复杂程度显著提高。
背景IP方面,买方希望在合作中获得对背景IP的充分使用权以支撑后续独立研发;卖方则需严格界定使用范围,约定超出合作项目范围的使用须另行付费或单独谈判。
合作成果归属方面,买方争取较大份额归属或平等的商业化收益分配权;卖方争取按贡献度分配或共有,并在共有权利中明确商业化收益分配及单独对外许可时的权利行使规则。
联合申请机制方面,需明确主导方、分摊费用及放弃申请时的处理规则——一方放弃申请时,另一方有权单独申请,但需承担相应费用并分享收益。
(三)资产买断模式
资产买断模式的核心是"交割"——买方一次性买断标的的全部知识产权资产。
全量IP清单交割、遗留风险承接、并购后IP整合是三大核心议题。
交割方面,买方要求卖方在交割前完成所有IP的完整梳理,确保无遗漏;卖方需在交割前完成所有IP状态核查,确保年费缴纳、审查意见答复等程序性事务无遗漏,避免因程序疏忽导致专利失效而影响交割。
遗留风险方面,买方常要求将部分交易对价暂存托管账户,作为交割后未决诉讼或许可纠纷等遗留风险的安全垫;卖方则争取对遗留风险的责任范围设定明确的时限和金额上限,避免无限期追责。
并购后IP整合方面,需双方提前约定哪些保留、哪些放弃、哪些交叉许可,以规避未来知识产权冲突。
(四)NewCo模式
NewCo模式将特定资产剥离至新设独立公司,原持有方通常持股,由新公司负责后续研发和商业化。
买方(新公司及其投资方)希望装入的IP足够完整,覆盖新公司计划开发的所有适应症和技术路线,确保新公司具备独立运营和融资的资产基础;卖方(原持有方)则需控制装入范围,避免装入过多而失去对未来潜在价值的控制权。
改进IP回授方面,卖方应争取回授或优先许可权以保留长期价值。IP质押限制方面,需在股东协议或IP许可协议中明确新公司对外质押IP须经原持有方同意,防止融资过程中IP被质押给第三方而导致控制权旁落。
六、交易后的监控与合规管理
合同签署并非终点,持续监控与合规管理是价值实现的最后防线。
卖方须持续监督买方是否超范围使用IP,包括未授权适应症、新地域或第三方转授。履约监控手段包括定期审计(通常每12至24个月一次)及要求合作方定期提交研发和商业化报告,相关条款需提前在协议中约定。
专利状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需持续监控自身专利的法律状态,防范因未缴年费或未及时答复审查意见等程序性疏忽导致失效。同时应关注竞品专利新授权或分案扩展形成的新风险点,以便提前调整策略,避免被动应诉。
跨境交易中,临床数据的IP归属和跨境传输需持续关注,涉及多国监管要求及技术进出口管制、数据出境合规、外资准入限制等。这些合规风险应在交易结构设计阶段纳入考量,并在交易完成后持续跟踪监管政策变化。
七、对国内药企的三点启示
结合2026年BD市场变化,以下三点值得重点关注。
(一)传统做法是在技术初步定型后才进行FTO分析,但此时若发现高风险专利,规避成本已然很高。更合理的做法是在研发概念阶段即启动专利预警分析,再配合后续FTO形成组合拳,将风险前置,避免在BD交易尽调阶段才发现问题而导致交易受阻。
(二)权属风险在BD交易中极易被忽视,但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直接导致交易终止。已完成的合作研发项目,应尽早核查合作协议中IP归属条款的约定、发明人签署的权属转让文件是否完整。尤其涉及多主体共同参与研发的项目,权属链条需逐一梳理。
(三)2026年上半年,15家跨国药企中至少7家认为BD已非必需动作,因其管线布局已经完成,依靠现有管线足以支撑中近期的营收增长目标。但仍有企业明确表达对中国创新浪潮的强烈兴趣。整体来看,BD窗口没有关闭,但跨国药企正从"饥渴式采购"转向"选择性补强",对项目的筛选标准更高。拥有扎实专利布局、权属清晰、FTO风险可控的资产仍能获得溢价,而缺乏这些基础的资产则可能面临折价甚至被忽视。
八、结语
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文件,更是生物医药企业核心价值的法律表达。对买方,它是衡量风险的尺度;对卖方,它是谈判定价的底气。随着BD交易持续高景气,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要求日益提升。规范发明人提名、完善奖励制度、确保权利链条完整、保证授权范围清晰、维护专利与产品对应——这些看似基础的工作,在BD交易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最终决定企业在BD交易中是"被压价"还是"被溢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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