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至24日,大国新药 CPIC 2026全球会议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行。作为大会重要的专场论坛之一,植德专场:从IP到BD——中国创新药交易成交力论坛于7月24日圆满落幕。

一、开场致辞
本次论坛由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华东律师主持。唐律师在开场中指出,过去十年中国创新药行业格局已发生根本变化,出海从“可选项”变为“必选项”。当出海成为普遍选择后,新的问题随之而来:如何把交易做成、做好、做快?这正是本场论坛要回应的核心命题。

二、主题演讲
主题一:从IP到BD,中国创新药BD成交力的六维模型——植德律师事务所唐华东律师
唐律师提出了一个核心观点,买方在BD交易中购买的并非IP或资产本身,而是一组“可验证的确定性”。
同一靶点、同类资产,成交与否的核心差异不在于技术先进程度,而在于卖方能否让买方逐层识别、解释并为项目全流程风险定价。好的资产不等于好的可成交资产,关键在于提升项目的成交率。

基于此,他提出创新药交易“六维成交力模型” ,涵盖以下六个维度:
(1)科学差异度。同为FIC项目,有的备受追捧、有的被认为“太新不敢碰”,区别在于机制研究是否充分。差异化必须建立在对标临床金标准的基础上,以客观数据证明,工业化场景下的稳定产出才是买方认可的前提。
(2)临床兑现力。资产估值本质是买方对项目未来临床成功率的预期。IIT数据能提前验证有效性和安全性,优质临床方案设计能让买方看到清晰的开发路径。
(3)IP排他力。买方关注的不是“有没有专利”,而是“专利能否挡住竞争对手”。仅布局核心分子专利,未覆盖剂型、适应症等延伸领域,极易被规避。专利权属模糊、FTO缺失都会导致估值下调。
(4)资产可交易度。要求权属清晰、风险可控、可切割、可独立交割。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模式易引发权益模糊,尤其在跨境授权、Newco交易中,可交易度是买方决策的首要前提。
(5)合作匹配度。同一资产适配不同合作方,商业价值截然不同。精准对接能有效降低试错成本,缩短交易周期。
(6)执行可信度。大量交易卡在TS阶段,源于卖方决策滞后、尽调配合低效。高效执行体现在快速响应、完整输出、果断签约。
唐律师总结:“把技术价值翻译成交易价值,用IP划定定价边界,用交易检验价值是否兑现。”六维模型以短板为限速步骤,每一维度都必须到位。
主题二: 用“超级服务器”加速IP到BD——ATLATL的工程化实践——ATLATL飞镖创新中心创始人兼CEO 朱鹏程
朱博士在演讲中指出,生物医药产业正朝着设计轻量化、研发工程化、创新制度化转型,传统重资产、大团队的研发模式已不再适配行业发展趋势。未来创新药企的核心竞争力将聚焦药物设计与BD商业化两大环节,研发执行工作可依托标准化工程化平台完成。他提出的“超级服务器”生态平台,突破传统CRO单一服务局限,搭建全国联动的一体化研发网络。通过标准化实验室整合全链条研发模块,实现服务商驻场协同与IP全程保护。

在这一平台基础上,朱博士进一步将工程化实施路径归纳为四步:
打标签——将适应症、靶点等要素标签化,建立关联网络;模块化分层拆解——将研发业务逐层拆分至最小执行单元;挖掘技术——将实验室独特技术转化为可交易模块;选择技术——为项目匹配最合适方案。所有IP归客户所有,平台不持有任何客户IP;平台与跨国药企联合研发、与客户联合发表论文时,IP归属均由合作协议清晰约定;不同公司虽在同一空间作业,但通过严格的物理隔离、流程管理和信息安全制度,确保技术不交叉传递。这种工程化平台的核心能力,正是将早期项目从想法推进到可验证、可交易状态的关键支撑。
主题三:创新药BD交易中的合规红线——植德律师事务所郭晓兴律师
郭晓兴律师在演讲中首先以Manus案例切入——2026年4月,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公室对Meta收购Manus项目作出禁止投资决定。Manus虽已将总部迁至新加坡,但因核心技术和研发团队源自中国,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并纳入审查。这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实施以来首宗公开披露的禁止案例,其核心逻辑是“实质重于形式”:即便交易主体已完成境外身份转换,只要技术根脉在中国,监管仍可追溯。这一案例释放了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境外注册不当然切断一项交易与中国监管的联系。创新药BD交易涉及技术、数据、人类遗传资源等敏感要素,药企在开展跨境合作时,需前置评估交易是否与中国境内的资产、技术、团队、数据存在足以触发监管的连接点。

在此基础上,郭律师重点拆解了五大方向合规红线:
(一)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方面,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企业的控制权可能触发安全审查。但行业普遍存在认知误区——很多人以为只有拿到50%股权或过半数董事席位才算“控制”。实际上,中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中都有一个兜底条款叫“重大影响”——即外国投资者虽未达到控制线,但通过10%以上股权加董事席位、一票否决权等方式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同样可能落入审查范围。郭律师特别提醒,基因治疗等敏感领域的Biotech在融资时,若给予外国投资人10%以上股权加董事席位,就需要前置评估是否触发安全审查。
(二)技术出口管制方面,创新药BD交易的核心标的是技术与IP,中国有完全对等的技术出口管制制度。当前明确禁止或限制出口的生物医药技术涵盖:人体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禁止出口)、疫苗毒种毒株、中医药核心配方与繁育技术、人体组织细胞分离技术等。随着生物安全监管趋严,后续将有更多生物医药技术纳入管制目录,企业需常态化对照目录提前排查技术属性。
(三)反垄断合规方面,很多人以为反垄断只适用于大额并购,实际上它全面覆盖股权交易、资产转让、Newco合作等主流BD模式。郭律师以Newco交易为例说明:即使交易在境外完成、公司设在新加坡、资金来自境外,只要交易各方的营业额达到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门槛(全球营业额超过120亿或中国营业额超过40亿),仍需向中国反垄断局申报。他特别指出,反垄断申报不仅适用于股权交易,完整业务板块的资产转让(包含专利、上市许可、供应链、研发体系的整体资产)同样需要申报。此外,交易协议中需避免约定“限制合作方后续研发”等条款,这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面临高额处罚。
(四)人类遗传资源监管方面,创新药BD交易中,临床数据和基因组数据往往是尽调的核心内容。中国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监管,核心是把涉及中国人群样本和基因组数据的活动纳入许可、备案、事先报告和安全审查的框架。外方单位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保藏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也不得向境外提供。“外方单位”不仅包括境外组织和个人,还包括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境内机构。如果股权并购后境内主体成为外方单位,其后续在中国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通常需要由符合条件的中方单位开展,并根据具体项目履行相应许可或备案程序。此外,涉及人数大于500例的基因组测序信息资源向境外提供时,还应通过安全审查。
(五)数据出境方面,买方通常会要求开放data room,内容包括临床方案、受试者数据、SAE、实验室检测结果、药代药效数据、统计分析报告、CMC数据等。如果涉及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就可能落入数据出境规则的管辖范围。药企尤其需要注意,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时需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并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对出境路径作了分层安排: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的,应申报安全评估;累计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或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订立标准合同或通过认证。未达到数量门槛的,也需履行告知、同意等基本义务。在BD项目中,建议在早期就把资料分类处理,不能等到签约前才问“数据能不能交”。
主题四:高竞争格局下创新主体IP工作的机遇与挑战——剂泰医药IP总监 劳芳
劳博士指出,在当前创新药发展格局下,企业IP工作正在从一个专利申请支持部门,逐步转向支持竞争、融资和交易的核心部门。IP是所有创新成果的凝练,也是最终变现的最重要工具。为了说明IP布局的重要性,劳博士分享了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Arbutus/Genevant与Moderna的LNP递送系统专利大战。
此案例中,劳博士重点剖析了Acuitas的“069专利组”。该专利组是LNP领域早期最重要的申请之一,权利要求覆盖范围极大,且已在全球主要市场完成布局。其中最具杀伤力的是’378专利,将阳离子脂质的比例锁定在43%以上。劳博士结合自身研发经验指出,业内曾尝试通过“绕道设计”来规避,比如将阳离子脂质比例降至41%甚至40%。在小试阶段这些配方或许可行,但一旦进入CMC放大生产,就会出现各种不稳定问题。可以说,在这个专利范围之外,几乎不可能拿出符合上市标准的LNP配方。面对这一专利壁垒,Moderna发起了一系列无效挑战,部分专利权利要求被无效,但最核心的’069和’378两项专利至今在美国市场仍然维持有效。这意味着,在mRNA最大的商业化市场,Arbutus/Genevant凭借这两项专利卡住了所有竞争者的脖子。2026年3月,双方达成全球和解协议,Moderna同意支付最高22.5亿美元——其中9.5亿美元为固定付款,另有13亿美元与一项上诉结果挂钩——换来其传染病mRNA疫苗产品线的全球通行许可。劳博士还分析了Moderna试图绕过专利的技术路径——SORT技术。该技术在传统四组分LNP基础上引入第五种脂质组分,一方面绕开配方限制,另一方面实现肝外靶向递送。但她指出,SORT技术后续并未看到大规模研发推进,可能仍存在技术局限性。这一案例清晰表明:在创新药BD交易中,IP的“干净度”和底层技术壁垒才是决定项目价值的核心变量。
案例二:mRNA领域的N1-甲基假尿嘧啶(m1Ψ)专利之争。
劳博士指出,未经修饰的mRNA进入人体后会触发免疫系统攻击并被迅速降解,而用m1Ψ替代天然尿苷,可以从根本上降低免疫炎性并提高转录翻译效率,是mRNA药物能够成药的基础技术之一。Moderna持有的欧洲专利EP3590949。该专利的核心权利要求十分精准——“一种mRNA,其中100%的含尿嘧啶核苷酸被含N1-甲基假尿嘧啶的核苷酸所取代”。这一“100%替换+m1Ψ”的组合,构成了mRNA技术领域最具价值的专利壁垒之一。2022年8月,Moderna在英国、德国、荷兰等多个国家同时对辉瑞和BioNTech提起诉讼,指控其新冠疫苗Comirnaty侵犯了该专利。被告主张该技术相对宾夕法尼亚大学Karikó和Weissman教授团队2007年公开的专利申请缺乏新颖性或显而易见性,但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均驳回了这一主张。法院认为,对比文件虽在长列表中提及m1Ψ及100%替换,但并未明确将两者结合教导,此类从列表中的“选择发明”具有新颖性;被告专家证人以已知成功结果反推技术显而易见,属于“事后诸葛亮”。
2025年8月1日,英国上诉法院终审裁定EP949专利有效且侵权成立。这一案例揭示了创新药IP保护的核心逻辑:基于前人开创性工作做出的具体、非显而易见的改进,仍然可以获得强有力的专利保护。她同时指出,不同法域对该专利有效性的认定存在差异——荷兰法院曾初步裁定无效,而英国和德国法院则维持有效,提醒创新药企在全球专利布局和诉讼策略中需要因地制宜,充分评估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
接下来,劳博士向大家分享了剂泰科技的AI技术平台。公司搭建了AI驱动的LNP高通量筛选平台,从脂质分子设计、高通量配方筛选到湿实验验证,形成完整的干湿迭代闭环。经过四五年迭代,平台已实现从“上千个配方筛出十几个可用”到“数百个配方筛出20%~30%可用”的效率跃升,递送活性比现有技术高出30多倍,并在动物实验中展现出显著的递送效果和良好的安全性。这些技术突破的背后是系统化的专利布局在支撑——从脂质分子结构、配方组合到各靶向适应症,剂泰科技均通过专利构建了多层次保护网。公司已在心脏靶向递送领域实现全球首创的高效递送,并在近期国际心脏学大会上公布了相关成果。
劳博士总结道,IP不仅是保护创新的工具,更是BD谈判中的核心议价筹码。企业应将IP工作嵌入研发和商业化的全链条,从创新之初就为未来的变现铺设通道。
主题五:中国Biotech企业商务拓展与全球合作路径分享——Locust Walk 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区负责人 刘辰
刘博士从实操角度系统向大家分享了BD交易的核心方法。
(一)从被动应战到主动布局
刘博士指出,国内药企在对外合作中最大的短板是“被动应对”——对方发来尽调清单才临时协调各部门拼凑材料,缺乏前瞻性战略布局。他提出,好的BD必须思考一个核心问题:你的产品在对方的产品管线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 基于这个战略定位去准备材料、提前梳理自家产品的战略价值,主动规划触达路径。而非被动应答。
(二)多方竞争才能抬升估值
最优交易必然建立在多方竞争的基础之上,过度依赖单一渠道是核心短板。学术会议、跨国药企高管访华、行业峰会都是建立信任的关键节点,面对面沟通积累的信任远非邮件可比。但他不应过度依赖“关系”——认识对方CEO固然有益,但数十亿美金量级的交易决策,最终仍取决于数据质量和商业逻辑。
刘辰博士演讲画面
在合作方筛选上,刘博士提出了三个核心标准:财务实力、治疗领域协同性、开发与商业化能力。他将潜在买方分为三个梯队:三项标准均匹配者为第一梯队;满足两项者为第二梯队;第三梯队为机会型买方。他特别指出,约50%的交易最终并非来自初始锁定的目标,而是源于“战略性偶遇”的第三方。

(三)长期稳定交付数据
尽管跨国药企高管公开表态支持中国创新,但承担尽调工作的科学家对中国临床与CMC数据的可信度仍存疑虑。据行业统计,从首次接触到最终签约,MNC评估一个项目的BD周期平均长达14个月。在这14个月中,MNC的科学家和外部顾问会逐项复核靶点验证、动物模型、药代动力学、CMC批次一致性、临床方案设计等各环节数据,任何一个节点的数据瑕疵都可能推翻前期结论。信任恰恰是在这14个月的反复质询与数据交付中逐步建立的——每一次研发节点的按时兑现、每一份尽调材料的完整提交,都是累积信任的具体支点。
(四)搭建标准化 BD 项目管理体系
刘博士建议企业应建立标准化沟通记录台账,完整记录每次交流的人员、内容及后续行动;数据资料库需按职能条线分类管理;尽调问答跟踪表应逐条跟进。MNC评估项目遵循统一框架,涵盖靶点机制、药理毒理、临床数据、CMC、知识产权、商业化预测等板块,每一维度均须提前准备充分。
刘博士在总结中提到,BD是一项需要长期经营的工作。国内Biotech需改变被动、短视的思维定式,将法律合规前置化、买方资源多元化、数据体系标准化、管线叙事差异化,在多方竞争格局中实现管线价值的最大化。
三、圆桌论坛
主题演讲环节结束后,论坛进入圆桌讨论环节。圆桌环节由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晓琳律师担任主持人,施维雅中国药政事务负责人杜姗姗、施维雅中国研发外部创新总监郭莲玉、安斯泰来中国知识产权负责人郭颂曦、爱科瑞思首席科学顾问苗振伟四位嘉宾参与圆桌讨论,围绕‘从BP到Term Sheet:中国创新药BD交易的关键堵点与破局路径’展开对话。

圆桌主题(一):新条例带来的制度红利——施维雅中国药政事务负责人 杜姗姗
杜姗姗围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解读,四个方面直接改变了BD交易逻辑:

一是申办方变更有了明确路径。 过去License-in/out交易完成后,申办方变更无正式审批通道,只能自行备案。新条例第九条明确,变更申办方需向国家药监局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交易完成后即可直接变更。
二是MAH责任不可转移。 MAH在委托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绝对不可转移,任何合同约定均不能豁免。若MAH身份随交易一并转移,买方将直接承担质量安全责任。MAH归属不应仅基于市场权益划分,而应首先评估双方质量监管体系的成熟度。
三是数据保护与市场独占期提供制度性保护。 新条例首次明确临床试验数据保护和市场独占期制度,与专利保护构成并行排他权。即使核心专利被无效,数据保护期内仿制药仍不能依赖原研药数据申报。儿童用药给予不超过两年市场独占期,罕见病用药不超过七年。
四是境外临床数据用于中国申报有了明确路径。 新条例第十条规定,境外研究数据如符合规定可用于国内注册,但需根据产品阶段差异化处理:
临床前/剂量爬坡阶段:若境外未确定给药剂量,可考虑在中国同步开展临床,需评估东亚患者数据和种族敏感性分析。
境外已确定RP2D:细胞毒类药物通常采用最大耐受剂量法,一般要求在中国做简化剂量探索;分子靶向药和免疫治疗药采用最佳生物效应剂量法,若安全窗口充足且种族差异不显著可不重复,否则需做安全性导入。
境外关键临床已启动但未完成:种族敏感性分析确认无显著差异且数据充分时,可直接加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境外关键研究已完成或已在海外获批:若临床获益显著且研究设计符合中国要求,可采用桥接研究;否则需按新药标准做完整确证性研究。
临床急需罕见病药物:在初步评估无种族差异前提下,可直接接受境外临床数据批准上市。
总体而言,研发阶段越早越需境内外同步推进;越靠后越有机会直接使用境外数据申报。核心前提始终是:能充分证明中国患者与境外患者对药物反应无显著差异,且境外研究设计符合中国临床实践标准。
圆桌主题(二):MNC视角的三大瓶颈——施维雅研发外部创新总监 郭莲玉
郭博士在演讲中指出,科学优秀固然重要,但真正决定一个项目能否走到Term Sheet的,是合作双方是否愿意共同承担风险。她从三个方面拆解了创新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核心瓶颈。

(一)战略匹配度。
一个项目科学数据再好,如果不在MNC关注的疾病领域内,或者与公司现有的产品组合无法形成协同,就很难推进。药企在评估项目时,不仅要看差异化优势,还要考虑它是否与公司的研发战略匹配、是否对现有产品组合构成正向补充。郭博士举例说,施维雅过去聚焦小分子、抗体和ASO,最近两周才扩展到siRNA领域。企业在不同时间点关注的方向是动态变化的,因此在一个正确的时间点找到匹配的合作伙伴,比项目本身的质量同样重要。外部创新团队的价值就在于提前介入,在Business Plan形成之前就把双方的匹配度沟通清楚,避免后期因战略方向不一致而导致交易终止。
(二)项目成熟度与数据完整性。
MNC需要的不是一个科研亮点,而是一套能够支撑内部决策的完整数据链条。除了靶点机制是否合理,还需要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以及清晰的转化路径、CMC可行性、IP保护强度和注册策略。只有各项数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支撑MNC做出推进决策。
郭博士特别提到,外部创新团队可以在这一阶段帮助创新企业理解MNC真正需要哪些数据、需要回答哪些问题,从而帮助企业有针对性地补齐短板、完善数据包,而不是等到尽调阶段才被动暴露问题。
郭莲玉博士演讲画面
(三)双方预期的对齐。
Biotech往往从技术价值和融资需求出发评估自己的项目——“我的技术值多少钱”“我需要融多少钱”“我的未来潜力有多大”。而MNC更多考虑的是风险调整后的价值——这个药有没有清晰的开发路径?临床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未来的商业回报是否足够?这两种视角的差异,如果在早期不沟通清楚,到了Term Sheet阶段会被无限放大,导致双方在核心条款上难以达成一致。
圆桌主题(三):IP布局的广度与权属清晰度——安斯泰来 中国知识产权负责人 郭颂曦
郭博士在演讲中提到,知识产权在台湾地区的译法被称为“智慧财产权”,而这一叫法更能体现实质——它本质上是一种“把智力活动转化为财产”的过程。因此,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承载技术的资产,也是法律上的独占权利。正是因为这两种属性,专利既可以转让,也可以许可,构成了BD交易的基础。
从资产属性来看,专利布局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商业估值。她建议企业根据研发进展动态搭建专利组合:化合物确定后申请化合物专利;临床前确定剂型后申请剂型专利;二三期临床发现最佳剂量后申请剂量专利;后期发现联合用药效果更佳时,再申请联合用药专利。布局越完整,产品的独占期(Loss of Exclusivity, LOE)越长,峰值销售额测算也越高——这是MNC在评估交易时的重要商业指标。

从法律属性来看,权属问题和FTO分析是需要前置处理的核心事项。权属方面,委托开发场景中若公司与CRO合作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IP归属,依中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可能归属于受托方而非出资方;与医院合作时,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数据需向医院备案,某些情况下研究成果的IP可能被要求强制分享。这两类问题若早期未妥善处理,可能在尽调阶段成为交易障碍。
关于FTO,郭博士强调有专利不等于可以自由实施——专利的本质是排除他人实施,而非保证自己实施不侵权。FTO需在交易启动前完成,且须分区域单独评估——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各市场都要做,不能一份报告覆盖全球。如果Biotech在内部研发阶段已自行完成FTO分析并形成报告,尽调时主动分享给买方,可以大幅提升透明度和推进效率。
圆桌主题(四):Newco模式与分案策略——英百瑞、杭州爱科瑞思董事长、CEO、首席科学顾问 苗振伟
苗振伟博士指出,当前ADC领域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Topo抑制剂的广泛使用导致的临床耐药。目前全球已获批的主流ADC大多采用Topo payload,赛道高度同质化。数据显示,一旦患者使用过Topo抑制剂类ADC,即使更换不同靶点,后续治疗的客观缓解率也可能降至0%或仅3.7%——耐药是针对payload本身的,换靶点没有用。

爱科瑞思的应对策略包含三个方向:
第一,开发non-Topo新型payload,公司已布局7大类,从源头上绕开现有专利和耐药机制;
第二,推进双药ADC,在同一抗体上偶联两种不同的payload,通过组合效应提升疗效,这一方向占公司约80%的研发投入;
第三,在Topo基础上做精准差异化——以DS-8201的payload为参照,爱科瑞思
开发了AC246分子,在引入羟胺基团的同时保留水溶性、旁观者杀伤效应及快速体内清除等关键特性,动物实验显示体内药效显著优于DXd,且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
在靶点层面,爱科瑞思选择了5T4。该靶点为胚胎发育期滋养层细胞表达的蛋白,在绝大多数实体瘤中高表达,而在正常组织中几乎不表达,具有优异的特异性。
苗博士完整复盘了5T4 ADC项目的交易历程。2024年,该项目已进入一家全球头部MNC的深度尽调阶段,但在最后环节被叫停,原因有二:一是公司因搬迁导致部分CMC文件不齐全;二是MNC希望看到一期临床数据后再推进,而爱科瑞思当时资金不足以支撑近亿元的临床投入。面对这一困境,爱科瑞思转向NewCo模式,与K2基金(美国老牌基金MPM的亚洲分支)合作,在新加坡设立NewCo推进项目开发。交易同样包含首付款、里程碑付款、销售分成及股权。K2方面透露,在中国考察了1000家公司,爱科瑞思是首家达成交易的。
苗博士提到,交易能够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IP的“干净度”——爱科瑞思的payload分子在现有专利覆盖范围之外实现了实质性创新,抗体选择、靶点选择及linker裂解特性均为自主研发,尽调过程中MNC未对专利提出质疑。交易中还涉及一个核心法律问题——专利分案。爱科瑞思原有的专利申请为平台技术专利,既包含平台方法,也包含具体化合物实施例。买方希望获得具体化合物的所有权,若整体转让,爱科瑞思将丧失平台技术的控制权。最终通过专利分案策略解决——将平台技术与具体化合物拆分为两项独立专利申请,化合物专利转让给NewCo,平台技术由爱科瑞思保留用于后续管线开发。苗博士认为,现阶段跨国药企管线引进门槛持续抬升,完整临床数据成为硬性要求,单一 License-out 模式对现金流紧张的初创 ADC 企业难度极高。NewCo 合作模式既能快速落地海外资金、推进管线全球临床开发,又能保留企业核心技术所有权,同时持续保留对外二次授权的可能性,是国内创新 ADC 资产出海的务实可行方案。
四、结语
创新药BD的成交力,不在于有没有好技术,而在于能否把科学价值、专利价值、数据价值与合规价值,转化为交易对方愿意相信、愿意尽调、愿意出价、愿意签约的交易资产。从IP到BD,本质上是从技术逻辑走向交易逻辑。感谢所有演讲嘉宾和圆桌嘉宾,感谢联合主办方同写意,也感谢现场每一位听众。期待中国创新药在全球化道路上走得更稳、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