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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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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集中公布5类覆盖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的标杆监督案件,清晰划定 “碰瓷式维权” 司法红线。


案例一、IPO专利狙击战:索赔2300万,只为拖垮对手上市

最具戏剧性的案例,来自一起发生在江苏无锡的专利侵权诉讼。


佛山某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装备制造,无锡某公司则是自动化物料处理系统领域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化工、食品、医药等领域,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00余项。两家公司在相同领域有同类产品,多次在同一项目中竞标,竞争关系明确。


2023年1月10日,佛山某公司以侵害其“一种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索赔2300万元。这个数字不是随便定的。2300万元恰好达到无锡某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2.276亿元)绝对值10%以上,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应当披露的诉讼。而此时,证券交易所受理无锡某公司上市申请仅十余天。

诉讼消息一出,无锡某公司的上市工作被迫中止。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的核心事实


2022年11月,佛山某公司自行申请专利评价报告,报告认定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8月,但无锡某公司早在2018年6月就已委托供应商制造相同产品,无锡某公司不存在侵权事实。

换言之,佛山某公司明知自己的专利有问题,明知对方不构成侵权,却精准选择了无锡某公司上市受理的关键节点发起诉讼。


这是典型的“IPO专利狙击”——通过精准卡位竞争对手上市关键节点提起诉讼,以诉讼信息披露规则为武器,迟滞甚至扼杀对手的资本市场进程。

2023年4月,无锡中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佛山某公司向无锡某公司赔偿合理费用40万元并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佛山某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锡某公司于2023年12月正式上市。


➤ 启示:

IPO阶段是知识产权风险的高发期。拟上市企业应在申报前完成核心专利的FTO分析和稳定性评估,提前识别潜在风险,避免在上市关键节点被“狙击”。


案例二、专利被宣告无效后隐瞒继续诉讼——最典型的“恶意”

如果说案例一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恶意诉讼,那么案例二则展示了一种更隐蔽的手段——‘明知已不可为,却隐瞒到底’。


2017年5月31日,何某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取得一塑身衣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授权。何某并未立刻起诉,而是先做了两件事:

1. 从网络平台购买大量与专利相同或类似的商品

2. 将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公证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何某以相关商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起诉多家企业。其中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义乌某公司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至此,这看上去只是一起普通的专利侵权纠纷。但事情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


2019年1月——何某起诉后、法院判决前——案外人赵某某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何某参加了口审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19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决定书于7月10日寄送给何某。

何某不服该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均败诉。


关键问题来了:何某在明知专利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从未向法院告知这一事实,继续利用已生效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查明,何某通过这种方式共获取5份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6月,杭州市检察院收到案件线索后启动监督程序。经调查核实: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于2019年7月10日已寄达何某;何某在后续诉讼中从未向法院披露该事实;何某基于已失效的专利权获取多份判决并申请执行;


2023年12月,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2024年7月,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高院提出抗诉。

2024年11月,浙江高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同时认定何某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其罚款5万元。

➤ 启示:

无论在诉讼前还是诉讼进行中,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权利人均应及时告知法院,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权利人故意隐瞒,继续进行诉讼的,构成恶意诉讼。


案例三:注册600件商标却无实体经营


深圳某公司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2019年5月,该公司以其中一件商标起诉温州某家居用品公司,指控其销售的乳胶枕头侵权。一审胜诉,判赔75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但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了异常。


瑞安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

深圳某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其注册商标未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019年以来,该公司起诉浙江省内多家乳胶制品公司;涉案商标已被第三人申请宣告无效,行政诉讼已二审败诉。


检察机关认定:综合其商标注册数量、无生产经营活动、批量诉讼等事实,深圳某公司构成恶意诉讼。


2023年4月,瑞安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起初以行政诉讼尚未终审为由未采纳。2025年1月,温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2025年9月,温州中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再以诉讼为工具批量牟利。600多件商标,没有一件用在产品上——这就是典型的“商标囤积+批量诉讼”商业模式。

➤ 启示:

检察机关认定恶意诉讼的综合判断标准——商标注册数量、是否实际使用、提起诉讼的数量和模式、有无生产经营活动——四个维度综合判断,而非单一因素。遇到类似诉讼,可以主动查询对方的商标使用证据——对方是否实际生产销售?是否有经营场所?如果没有,可能构成恶意诉讼,可向法院提出抗辩。


案例四:恶意抢注“长高电新”——精准狙击上市公司

某股份公司是一家以“电”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早在1998年就将“长高”作为字号使用,2006年起注册了“长高”系列商标,2010年在深交所上市。


某数字科技公司做了什么?

2022年3月——某股份公司公告更名为“长高电新”的次日,该公司立即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12件“长高电新”商标。

2022年9月——该公司以这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成立一家贸易公司。

2022年11月——该公司起诉某股份公司,索赔1000万元。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

该公司注册地址大门紧闭,无任何生产经营迹象;

无任何员工缴纳社保的记录;

多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在其经营范围内;

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与山西某酒店、中国某装备集团等多家公司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


2023年12月,法院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当庭裁定驳回起诉,并罚款10万元。同时,经多部门协作,该公司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72件商标被宣告无效。

➤ 启示:

商标恶意抢注+提起诉讼=恶意诉讼。法院可以在案件尚未审结时直接认定恶意诉讼并驳回起诉,不需要等商标无效程序结束。上市公司品牌名称变更,必须提前完成商标布局,不给抢注者留下可乘之机。


案例五:抢注城市文旅名片——“两江游”商标碰瓷旅游公司

重庆“两江游”是自乾隆年间就有的“巴渝十二景”之一,是重庆最具特色的城市名片。“交运明月”“世纪辉煌”等游船名称,自2016年起就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以网站开发为主业,不具备旅游服务经营资质,却在旅游服务类别上反复申请商标注册。


自2017年起,该公司反复申请注册与“两江游”相关的商标。拿到注册证后,在旅游平台上搜集经营“两江游”票务的公司信息,先后起诉7家旅游公司,导致部分公司下架“两江游”业务。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


“两江游”系列标志早已在船检部门备案并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该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费”银行流水,是为起诉而制造的虚假交易流水;

该公司并未将商标用于实际生产经营。


2024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重庆某公司构成权利滥用,属于恶意诉讼,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其余6件案件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启示:

城市知名文旅标志具有公共资源属性,恶意抢注并据此提起诉讼,抢占公共资源、损害公平竞争秩序,构成恶意诉讼。

遇到涉及公共资源或描述性词汇的商标诉讼,可主张权利滥用抗辩——对方明知该标识具有公共属性仍抢注并起诉,构成滥用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结语

对广大中小企业而言,本次案例具备极强现实参考意义。企业不能只重视自身专利、商标申请,更要建立常态化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机制,做好证据留存,熟悉恶意诉讼识别与救济路径。遇到批量碰瓷、上市卡点起诉等情形,主动运用行政、司法、检察多重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拒绝向恶意诉讼行为妥协。


北京植众德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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