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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专利序列同一性问题的审查与应对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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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物专利实务中,“序列同一性”是权利要求撰写及审查答复阶段的高频痛点。宽泛的同一性限定容易遭遇“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而保护范围过窄,又极易被竞争对手通过少量氨基酸或碱基突变规避设计。本文结合典型审查实践与实务经验,系统梳理序列同一性困境的成因,并从申请撰写、审查答复到侵权维权提出全周期应对策略。

一、序列同一性限定的困局

在生物技术领域,蛋白质或核酸类发明的专利保护常采用“序列同一性 + 功能限定”的撰写方式。

例如:“一种具有Y功能的蛋白质,其与SEQ ID No.1具有至少60%的序列同一性。”此类写法的意图明确——保护对象并非某一具体序列,而是一类功能相同、结构相似的序列家族。通过设定同一性门槛(如60%),既可将自然界中与已知序列存在差异但功能保留的同源物纳入其中,也可涵盖经人工改造后仍维持核心功能的变体。


然而,实务中这类权利要求往往陷入双重困境。


在实质审查阶段,同一性≥60%之类的宽泛限定通常难以获得授权。审查员的核心质疑集中于两点:

第一,保护范围过大,说明书实验数据难以支撑。蛋白质的功能由氨基酸序列经折叠后形成的三维构象决定——单个氨基酸的改变即可能影响折叠方式或活性中心构象,导致功能部分甚至完全丧失。若说明书仅验证了野生型或少数突变体的功能,则不足以支撑覆盖大量未经实验验证之变体的宽泛范围。

第二,变体功能的可预测性不足。基于申请日之前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即预见:凡与SEQ ID No.1具有特定同一性比例(如60%以上)的序列,均能保留同等功能。不同物种来源的同源序列在关键功能域上可能存在结构差异,人工变体的功能效果更无法仅凭序列比对加以准确预判。

最终,申请人往往被迫将同一性限定从60%逐级压缩至95%、98%,乃至仅保留与SEQ ID No.1具有100%同一性的具体序列,方可获得授权。


但更大的问题出现在授权之后。


当权利要求被压缩至100%同一性时,申请人获得的实质上是一个“精确序列”的独占权,而非“一类功能分子”的排他性权利。竞争对手无需绕开核心技术,只需在非必需位点实施一个或多个氨基酸残基替换,或在序列末端添加His-tag等非功能性标签,即可使被控侵权产品的序列与专利序列不再100%相同,从而在字面侵权认定中成功“脱身”。

上述修改手段技术门槛极低,且通常不影响蛋白质的核心功能。但恰恰是这些看似微小的改动,使得申请人难以主张字面侵权。即便试图援引等同原则,100%同一性的限定本身亦构成强烈的法律暗示——申请人已在审查阶段将保护范围缩至该精确序列,法院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往往更加审慎,甚至倾向于认为申请人已通过限缩放弃了更宽的范围,等同主张的成功率因此大打折扣。

竞争对手可以合法地站在你的技术肩膀上,用你的发明抢占你的市场。专利证书拿得下来,市场却守不住——审查阶段被迫牺牲的每一个百分点的同一性,到了维权阶段,都成了竞争对手轻松突破的缺口。

这正是“授权易、维权难”的行业痛点。


二、序列专利陷入困局的根源

为何生物序列专利特别容易陷入这种困局?其背后是专利法两个核心条款的交织。

(一)单一性条款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该“总的发明构思”要求各项发明之间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亦即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关键部分。

在生物序列领域,这一要求尤为棘手。当申请人将不同来源的同源酶置于一件申请中,或将多个不同位点改造的变体合并提交时,审查员会追问:这些序列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共同的、对功能至关重要的结构单元?若该共同结构在现有技术中已公开,则不构成“特定技术特征”;若各序列间差异过大,无法归纳出共同的非现有技术结构单元,审查员即会认定缺乏单一性。

(二)支持条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是审查员质疑宽泛同一性限定的直接法理依据。

在生物技术领域,支持条款的适用尤为严格。由于生物序列的功能可预测程度较低,审查员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足量的实施例数据,用以证明在所主张的同一性跨度内,不同变体均能普遍地保留目标功能。无法提供者,其宽泛同一性限定即被认定为未获说明书支持。

该条款背后是专利法的根本逻辑——“公开换保护”。申请人公开了多少具有确定性信息的技术内容,即有权获得相应范围的排他性保护;超出公开内容所及范围的概括,则不被允许。

(三)功能不可预测性

如果说前两条是法律层面的约束,第三条则是科学层面的客观现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法仅从一级序列准确推演蛋白质的生物学功能。

蛋白质的功能取决于其三维空间构象,而构象的形成依赖于氨基酸序列的精确排布与折叠方式。在这个“序列→结构→功能”的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变化都可能导致最终结果的改变。同一个氨基酸替换,在A蛋白中可能毫无影响,在B蛋白中则可能完全失活。整体序列高度相似的同源蛋白,也可能因关键功能域上的细微差异而表现迥异。


三、从申请到维权:全周期应对策略

理解了困局的成因,应对思路也就清晰了:不能仅在审查阶段被动限缩,而应在申请撰写、审查答复与维权主张三个环节进行系统布局。


(一)申请阶段:说明书作为后续争辩的规范基础


说明书的撰写质量,直接决定后续所有环节的操作空间。在申请文件中,建议从以下层面进行预先布局:

第一,明确划分保守区域与非保守区域。通过序列比对和结构域分析,在说明书中标注对功能不可或缺的序列区域(如活性中心、结合基序)及非必需区域。

例如可记载:“第A位至第B位氨基酸构成该蛋白的活性中心,该区域之外的保守性替换通常不导致功能丧失。”该记载在审查阶段可用于论证变体功能的合理可预测性,在维权阶段则构成主张等同侵权的说明书内部证据。

第二,明列可允许的突变类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及初步实验数据,说明哪些类别的修饰(保守氨基酸替换、末端标签融合、信号肽置换等)通常不实质影响蛋白功能。该内容既可用于回应审查员对“支持”问题的质疑,亦可在侵权诉讼中用于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修改属于非实质性改动。

第三,在实施例中尽可能提供多序列变体的功能验证数据。即便无法穷尽所有变体,对不同物种来源的同源序列或不同位点的突变体实施功能测试,亦能在后续审查中为宽泛同一性主张提供关键证据支撑。


(二)审查阶段:分层权利要求体系的构建

当审查员要求限缩同一性时,建议采取分层限缩策略,而非一次性全部缩至100%。

具体而言,独立权利要求可适度收窄至审查员能够接受的范围(如95%或98%),以确保审查程序顺利推进。但须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完整保留较低同一性比例(如90%、85%、80%)的变体、限定特定功能域的变体,以及不同用途和方法权利要求。

示例如下:

独立权利要求1:与SEQ ID No.1具有至少95%同一性的蛋白质;

从属权利要求2:与SEQ ID No.1具有至少90%同一性的蛋白质;

从属权利要求3:与SEQ ID No.1具有至少85%同一性的蛋白质;

从属权利要求4:与SEQ ID No.1具有至少80%同一性的蛋白质。


同时,针对不同功能域变体分别撰写独立的从属权利要求,针对不同用途分别撰写方法权利要求。如此,即便独立权利要求被压缩,从属权利要求仍保留多个保护层次。


需注意的是,审查通过后,从属权利要求中保留的这些较宽范围真实存在于授权公告文本中,在侵权诉讼中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只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妥协,但从属权利要求的纵深必须保留。


(三)维权阶段:等同原则的体系化运用


当第三人通过非必需位点突变或末端标签添加等方式实施规避时,申请人不应急于因序列非100%相同而放弃主张。等同原则在此类案件中具有关键适用价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在诉讼中,建议围绕以下三个层次构建论证体系:

第一层次:说明书内部证据。援引申请阶段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保守区与非保守区的划分,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突变位点位于专利权人已明确标注的非必需区域。

第二层次:外部技术证据。通过专家证言或公知技术文献,论证该位点确属非必需区域,且该突变未改变蛋白质的核心功能。

第三层次:发明实质的主张。向法庭阐明:被控侵权方的所谓“规避”,并非真正的技术绕行,而是基于专利权人公开的结构-功能关系信息所实施的微小调整。此种利用专利公开内容实施非实质性修改的行为,正是等同原则制度设计上意图规制的对象。


四、结语

生物序列专利的同一性争议,始终游走在授权边界与保护价值的平衡之间。看似是数值比例的审查博弈,本质却是对生物技术结构-功能逻辑、专利公示原则与创新保护边界的精准拿捏。

对生物医药领域而言,优质的序列专利保护,从来不是对单一序列的静态锁定,而是对一类创新功能体系的动态守护。唯有建立全周期、体系化的专利布局思维,方能让技术创新真正落地为稳固的知识产权壁垒,为生物技术创新保驾护航。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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